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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教育局 临沂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中小学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日期:2008-11-21 9:36:24 浏览: 【字体:

临沂市教育局  临沂市财政局

关于加强中小学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试行)

 

临教财字[2008]7号

 

各县区教育局、财政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中小学财务管理工作,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促进我市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中小学财务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健全机构,明确职责

(一)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中小学财务工作,对中小学经费实行“校财局管”。

(二)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教育会计集中核算中心。

县区教育会计核算中心的主要职责是:根据预算管理体制不变、学校财务管理体制不变、学校会计主体、会计责任不变的原则,对辖区内各公办中小学校的财务收支进行“以县为主、集中管理,分校核算、局管校用,银行代收、票款分离,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式的管理,为辖区内中小学校提供会计核算、会计报表、财务分析、财务报告等服务,并进行财务监督。

(三)各中小学校按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将学校的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部门预算,各学校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按批准的年度预算向教育会计集中核算中心申报用款计划,按要求定期报送预算执行情况报表。

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会队伍建设

(四)要认真执行财政部颁布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及《山东省中小学财务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牵制制度;严格遵循业务申请、授权批准、实物验收、会计复核、出纳支付等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管理原则,设全核算中心工作岗位,努力提高财会人员的财务风险意识与防范财务风险的能力。

(五)加强教育财会队伍建设。县区教育会计集中核算中心及各中小学校财会人员应实行公开考聘,要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身体健康、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同志从事教育财务工作。对不适应新机制下教育财务工作要求的人员要及时进行调整。各中小学校专职报账员、校产管理员应纳入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定期考核、定期培训、定期交流。中心小学所辖学校要配备兼职报账员和兼职校产管理员。

(六)教育会计集中核算中心及各中小学校财会人员应具有较强的职业道德水平。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要热爱本职工作,增强服务意识,拓宽服务功能,转变工作作风,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科学编制预算,严格执行预算

(七)要建立健全中小学预算编制制度,所有中小学校各项收支都要编入县级财政预算。中小学预算编制要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的重点是优先“保工资、保运转、保安全”。

(八)县区财政、教育部门分配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应依据在校学生人数,合理确定不同类别中小学公用经费分项开支定额标准,并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适当向办学条件薄弱的学校倾斜,保证较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需要。

(九)所有独立设置的中小学校均应单独编制年度预算,单独设账,单独核算。中心小学应指导、协助所辖学校编制预算并监督其资金使用,但不得挤占所辖学校的公用经费。中心小学组织所辖学校共同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经费可由各学校合理分担,分担数额须征得所辖学校校长同意。中心小学所辖学校正常公用经费支出发票无本校校长签字的,一律不予报销。

(十)中小学年度预算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特殊情况变更预算要报请教育局和财政局审批,未经批准突破预算支出,会计核算中心不得支付。

四、加强资金管理,规范收支行为

(十一)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学校的各项收入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严格执行边收边缴,先缴后支,审批使用的原则,严禁违规收费、隐匿收入、坐收坐支。

(十二)要严格控制学校公用经费支出范围。学校公用经费支出范围主要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

 教师培训费由学校按照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信息技术教育费和电教费按照临教财字[2007]4号文件要求执行。

   (十三)各中小学校要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开支,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活动经费开支。

   (十四)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债办学,各学校所有建设项目(包括设备购置、大型修缮)必须按规定报县区教育局立项审批。严禁各学校擅自向社会、教师高息集资或在银行拆借资金搞建设。凡未经批准违规集资或拆借资金搞建设的学校,一经发现立即责令停止建设,进行整改并追究校长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十五)严格政府采购制度。对纳入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基建、维修、图书仪器、电教器材、办公用品、劳务服务等,要实行政府集中统一采购,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统一纳入中小学预算,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由县级有关部门组织政府采购。

   (十六)独立设账的中小学校应建立备查账簿按月和核算中心对账,各村小应建立备查账簿按月和中心小学对账。

五、加强校产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十七)要严格按照《山东省中小学校舍设施维护管理暂行办法》(鲁教财字[1993]23号)要求,对校舍经常进行检查维修养护,保证随坏随修,发现危房立即封闭停用,按有关规定加固或拆除。

(十八)各县区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市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要求,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落实校舍设施维护经费,确保各级各类学校校舍设施维护维修改造和使用安全。

(十九)对图书、教学仪器及其他器材设备的维护管理应按有关专业技术要求进行管理,保持良好可用状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现有仪器设备、图书的利用率。

(二十)要认真清产核资,建立、完善账卡体系。各学校要做好固定资产的清理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各种账、表、卡,以物对账,以账对物,切实做到“账、表、卡、物”四相符。严格固定资产的购入、领用和管理手续,并分类编号入账。会计设置总账,总管理员按名称、规格、型号设明细账,部门财产管理员对所管资产设明细账。

(二十一)各中小学校要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建立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

(二十二)要综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固定资产管理的数字化,使用中小学通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将校产管理的各个环节全部纳入微机化管理,实现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十三)按照教育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农村中小学校布局调整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所有农村中小学校的撤销、合并等,均须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能实施。撤销学校的校舍设施由并入学校及时进行置换,教育资产的出让、转让取得的收益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合并学校的校舍设施建设或专项用于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或挪作他用。

六、完善监督机制,严防违纪行为

(二十四)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每年年初,各中小学校要将本年度收支预算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会议报告;各中小学校都要成立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三人以上组成,必须经全体教职工民主推选产生。学校的所有支出要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并签字盖章,组长负责签字,副组长负责管理、加盖民主理财小组专用章。

(二十五)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内审工作有关规定,健全教育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加强教育内审队伍建设,对中小学校各项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定期审计,加强监督。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对中小学校离任领导干部及时进行离任审计。

(二十六)畅通监督渠道,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设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和学生资助工作群众监督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师生和群众监督。对违纪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临沂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群众监督专用信箱:

Lyjfbz315@lyjy.gov.cn

临沂市学生资助工作群众监督专用信箱:

Lyxszz315@lyjy.gov.cn

 

                     

 二 〇 〇 八 年 三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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