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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本地 发布日期:2010-11-26 22:59:55 浏览: 【字体:

临沂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2008年1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文明单位的建设和管理,推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山东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修订稿)》(鲁文明委[2007]18号),结合我市实际,对《临沂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临办发[2002]12号)进行再修订。

      第二条  文明单位是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成绩突出,群众认可,能够起到示范带头作用,并经主管部门考核、评选、推荐,由各级党委和政府或各级文明委批准、命名的先进单位;是体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协调发展的综合性称号;是同级党委、政府命名的各类先进单位中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  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是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和单位形象,增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效途径,是吸引广大干部群众积极投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有效载体,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和旺盛的生命力。

      第四条  各级各部门要把创建文明单位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真正纳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五条  创建文明单位活动要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担负着具体组织、协调、指导、管理文明单位的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二章  文明单位条件

 

      第六条  创建文明单位以具有法人资格的建制单位为创建单位。临沂市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实行独立核算并能独立地承担权利和义务,党政组织机构健全,有独立办公场所的企业、事业单位、民营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央、省驻临沂派出机构、事业、企业单位等,均可申报文明单位。

      第七条  文明单位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组织领导坚强有力。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把创建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计划周全,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党组织制度健全,活动经常,战斗堡垒作用明显。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廉洁勤政,以身作则,在创建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单位内部层层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制,全体员工普遍参与创建活动。积极参加所在地开展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业务工作实绩显著。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依法行政、办事公道、执政为民,重大决策民主公开,群众满意率高。生产经营性单位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开拓进取,诚信经营,科学管理,文明生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达到同级或同行业先进水平。服务经营性单位工作规范,周到细致,优质高效,业务工作处于全市同行业领先水平,文明服务品牌得到社会广泛认可。积极参加文明行业、文明社区创建活动,能在本市起示范、导向作用,群众满意率达90%以上。

       (三)思想道德风尚良好。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的宣传教育,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根本,倡树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大力加强和谐文化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自觉践行“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基本道德规范,加强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敬业奉献、诚实守信、孝老爱亲等社会主义新风尚得到发扬。倡导科学思想、科学精神、科学方法和社会文明,移风易俗,婚事新办,丧事从简,无封建迷信及社会丑恶现象。注重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大力弘扬“爱党爱军、开拓奋进、艰苦创业、无私奉献”的沂蒙精神。干部群众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良好的道德修养,有效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突出抓好诚信建设,单位在社会上有良好的声誉和整体形象,社会信誉高,群众反映好。

      (四)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落实公开办事制度,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劳动、卫生、安全、综合治理、环保等各项管理制度规范有效。科学决策,民主管理,成效显著;纪律严格,赏罚分明。

      (五)生态环境优美。内务管理规范有序,内外环境整洁整齐,工作生活条件逐步改善,服务设施逐步配套,各项工作秩序井然。严格执行卫生管理制度,绿化、美化、净化达到较高水平,无脏、乱、差现象。牢固树立生态文明观念,环保制度健全,环境保护工作措施得力,“三废”和噪声治理达到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标准,环保工作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六)遵纪守法、秩序良好。普及法律知识和依法治理工作深入扎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治安状况、公共秩序、工作纪律良好,领导干部无违法违纪案件,全体员工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及刑事案件,单位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治安案件发案率和事故率低于省规定指标,无黄、赌、毒、封建迷信等社会丑恶现象发生,无邪教活动,群众安全感不断增强。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无偷、逃、骗税现象。

      (七)学风浓厚,文体卫先进。重视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整体素质,建立学习型组织,加强对干部群众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形成全员学习的良好风尚。重视智力投入和文体基础设施建设,科学、教育、文体设施配套完整。坚持开展群众性的文体娱乐活动和社会公益性活动,巩固加强思想文化阵地。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模范地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现象,圆满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目标,优生、优育、优教成绩显著。

      (八)示范带动作用强。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履行自己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城乡志愿者活动,单位干部职工中注册志愿者的比例达到或超过当地先进水平。积极参与城乡文明牵手共建活动,发挥自身优势,共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积极参与“慈心一日捐”等社会公益捐助活动,主动开展“一帮一”、“结对子”、扶贫济困等各种社会公益活动,积极参与当地文明办组织的其他活动,为社会文明和进步发挥示范、辐射作用。

      第八条  根据文明单位标准条件,由市文明办制定《文明单位检查考核细则》。

 

第三章  文明单位评选和命名

 

      第九条  文明单位的级别分为:全国文明单位、省级文明单位、市级文明单位、县区(市直)级文明单位。

      第十条  文明单位的推荐、评选要坚持好中选优,提档升级的原则。国家级文明单位、省级文明单位、市级文明单位分别从获得省级文明单位、市级文明单位、县区(市直)级文明单位称号两年以上的单位中评选产生。

      第十一条  文明单位评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社会公示制。拟命名的新增各级文明单位和复查合格的各级文明单位,正式命名前,分别由市、县区(市直)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增强评选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第十二条  文明单位不搞终身制,实行动态管理。市级文明单位每年评选命名一次,获县区(市直)级文明单位称号两年后方可申请和推荐。对已命名为市级文明单位的,每年复查一次。复查中,要严格标准条件,实行末位淘汰制度。对复查验收合格者仍保留市级文明单位称号,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和第十九条情形之一者,撤销其市级文明单位称号。

      第十三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单位,自愿要求参加文明单位评选的,应于当年11月1日前向所在县区(市直)文明委申报,经初审后填写文明单位申报表。

      评选省级以上文明单位以市文明委为主,在征求县区以及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推荐名单经市文明委全体成员会审议后上报;评选市级文明单位以所在县区为主,会同主管部门初评,将初评合格者,推荐到市文明办,由市文明委组织考核。

      第十四条  市级文明单位由市委、市政府批准命名。

      市级文明单位的申报、批准程序:县区所属单位,由县区文明委从县区级文明单位中择优推荐报市文明办;市直单位由市直文明委推荐。市文明办对申报单位进行考察考核,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市文明委审定,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命名。

      第十五条  各系统、各行业可在所属单位中评选、命名系统精神文明建设 “先进单位”,但不得命名“文明单位”。

 

第四章  文明单位奖惩

 

      第十六条  凡被命名为文明单位的,分别由批准、命名机关颁布表彰决定,并授予相应称号的证书和牌匾。

      第十七条  坚持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获得市级以上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职工和在创建文明单位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对连续四年获得省级以上文明单位、连续六年获得市级文明单位称号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同志(各一人次、并在此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者),由市委、市政府授予“临沂市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称号,颁发荣誉证书,予以隆重表彰。特别突出的文明单位将由市委、市政府授予“临沂市文明单位标兵”称号。

      第十八条  对已命名的市级文明单位,发生违反评选基本条件或其他损害文明单位声誉的,命名管理机关可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限期改正、撤销其荣誉称号的处理。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单位,经两年以上的创建,达到条件的可以重新申报。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一)领导班子不团结,在群众中威信较低;领导班子成员中有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在法律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发生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工作成绩一般,因经营和管理等原因造成经济效益低下或社会效益不佳,失去先进示范性的;

     (四)不讲职业道德、社会公德,行风不正的;

     (五)发生重大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的;

     (六)非法宗教活动得不到有效制止的;

     (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达标的;

     (八)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九)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卫生面貌较差的;

     (十)责权不明,内部管理比较混乱的;

     (十一)申报时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十二)其他有损文明单位形象,社会反映较差,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十三)出现偷、逃、骗税现象的;

     (十四)不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不履行其社会责任的。

     第二十条  文明单位称号被撤销后,由命名表彰机关收回牌匾。

     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权力分别由相应的命名机关行使。市级文明单位撤销程序为:由市文明办、所在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检查审议后,提出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理由,以书面形式上报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研究审核后,报市委、市政府作出撤销决定。被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要认真整改,积极创建,待条件成熟后,可重新申报。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荣誉,一经发现,立即撤销荣誉称号,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文明单位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文明单位的管理原则上实行条块结合,分级管理。市直市级文明单位由市文明办直接管理。各县区所属的市级文明单位由市文明办主管,日常管理委托县区文明办和市直有关主管部门协管。国家级、省级文明单位由市文明办代中央、省文明办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主要包括:制定年度精神文明建设活动规划和具体实施办法。建立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档案。总结推广文明单位的创建经验。监督检查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情况。对发生严重问题的文明单位,及时向上一级精神文明建设主管部门报告,视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并督促整改。

     第二十四条  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对市内各级文明单位有检查监督权,发现问题,有权进行通报批评直至建议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文明单位年度工作总结、工作计划,开展重大创建活动以及内部出现重大问题,须及时向所属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文明单位因体制改革,单位分设、撤销或被兼并及其他原因使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变异,其文明单位称号自行注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各系统、各单位可根据自己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创建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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